个人所得税调整到3500后,相应税率行业是否有相应调整?
1,应税工资。财税[2006]126号,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由原来的800元(东北地区1200元)调整为1600元,劳务报酬扣除标准仍为800元。两法合并后,取消了计税工资,形成了统一的内外资工资核算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在现行税法中,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这一政策。这一条款扩大了工资税前全额扣除的范围。当然,主要是取消了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避免了对员工工资薪金相同收入性质的重复征税。实施日期为1,2008。
2.弥补损失。原来只有外资企业的季度利润才能弥补往年的亏损。现在内资企业季度盈利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前提是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基于税务检查的检查结论。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一行是“销售(营业)收入”。旧表为主营业务收入,新表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在计算视同销售收入的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时,不加基数,企业吃亏。侯教授说,2008年的新表格(讨论稿)又变了。
4.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过去,企业季度利润或年中新设企业利润折算为年度税率(小于或等于3万元的为18%,小于或等于65438+万元的为27%,大于65438+万元的为33%)。现在只需要直接将利润乘以相应的税率,而不需要换算成年利润来求税率。国税发[2006]56号,目前两法合并后,统一税率为25%,照顾税率为15%和20%(微利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细则规定的两个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其中,可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仅限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有两种: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收入与其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在第二条提到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是对旧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扣缴所得税的调整。过去,预扣所得税税率为65,438+00%,但在新法中有所增加。2008年6月65438+10月1起,不要混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1)制造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非制造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万元。
5.过去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是两个,现在是一个,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是“销售(营业)收入”。同时,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从2006年6月65438+10月1)由2%变为8%。(国税发[2006]107号),医药行业为25%。(国税发[2005]21号)广告费。超过比例的广告费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以后年度。具体有1。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推广新技术的必要广告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用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2 .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生产项目,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3.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按当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含2%、8%、25%)扣除,超出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扣除。两法合并后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统一为15%。超过比例的广告费用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下一年度。
6.教育经费从1.5%变为2.5%。(财税[2006]88号文件)。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都是以计税工资为基数的。工会经费根据缴纳凭证在税前扣除。如果没有支付,就不能在税前扣除。教育经费现在必须由企业出,才能税前列支,否则已经计提的要加税。新的《财务通则》不允许计提应付福利费,2008年税法将与之保持一致。具体的治疗方法,35个问题中有23个回答了。
7.投资收益。旧的申报表需要把投资收益还原到税前,然后找税率差补税。新的纳税申报表改为不恢复税前,直接根据纳税申报表中的行填写列就可以了。同时,如果企业发生投资损失,当年的投资损失只能用当年的投资收益弥补,当年不能弥补的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弥补。
8、关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费。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按规定税前扣除150%。当年扣除不足的,可以连续五年补足。同时,对于研制的仪器设备,30万元以下的费用可一次性入账,30万元以上的可采用加速折旧(分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财税[2006]88号
9.原来在表中列为“营业外支出”的公益性救灾捐赠,现在单独列示,基数由原来的纳税调整前的收入变为纳税调整后的收入。2008年起,慈善捐赠的基数改为会计利润总额,比例由1.5%(金融保险企业)、3%(一般)、10%(文化艺术)、100%(红色、乡村教育、老少边穷)统一为65438。
10.关于新财务通则和新会计准则的变化,最大的变化是新财务通则侧重于财务管理,如资金筹集、投资和资金运用的管理。以前可以提取5%的盈余公积-公益金,现在只允许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新会计准则侧重于会计核算,是具体的确认和计量。比如存货发出取消后进先出法,引入新的会计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替代短期投资,持有日到期投资替代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明确了商誉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来管理。八项减值准备的借方科目统一为“资产减值损失”。其中,长期资产价值恢复时不允许调整账户。债务重组用现金清偿债务,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替代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入代替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入。
11.税务局的应纳税所得额原来是直接乘以33%来补税。现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有亏损,不需要补税。如果有盈利,不能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而是直接补税。补税时,适用税率为18%(小于等于3万元)
12,房产税。从2006年6月5438+10月1,附着于该房地产的不可移动设备,如消防设备、中央空调、排水设备、智能设备等。,应并入不动产的价值,并应征收房产税。对地下建筑、人防通道等业务也要征收房产税。(国税发[2005]173号)。对用于经营纯地下建筑的不动产征收50%的房产税。
13,印花税。2006年6月5438+10月1日起,对“在建工程”账户中不需要安装或需要安装的外购“固定资产”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3‰。迪达税发[2005]189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转让产权的印花税由万分之三变为万分之五。财税[2006]第162号。低值易耗品、资本公积
14,土地增值税。财税[2006]21号,2006年3月2日起,个人或单位购买住宅房屋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使用年限不足3年的应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3-5年减半征收。5年以上免征土地增值税。过去以投资或合作方式经营,* * *承担风险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改为只要一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征收土地增值税。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迪达水寒[2007]93号文件。
15,营业税。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其中,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同时,从2006年6月5438+10月1起,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应税服务和出租服务未达到3000元的,免征营业税(过去为2000元)。2007年新增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2月31日,对高校后勤实体在校内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食堂,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收入予以免征。但对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等服务收入,按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二是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包括继承、继承处置和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可以免征营业税,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6,增值税。如果一般纳税人注销,辅导期内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不需要转出,即存货不需要转出。同时,如果有税收抵免,也不需要退税,即不征也不退。超过180天未收到寄售单或货款而寄售的货物,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第165号
17,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住房不满5年的,以财产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征收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可以扣除1600元,按照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可以计提“三费”。新规定于2008年实施。
18,国税发[2006]162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规定:
(1)年收入超过1.2万元;
(二)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四)无扣缴义务人取得应税所得;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近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即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减征、缓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现在是个人利息收入的5%。
19,下岗职工优惠政策,迪达税发[2006]42号,
(1)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人群范围。
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后需要安置的人员和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基础上,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国有企业开办的集体企业(即工厂开办的大型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2)提高配额减免标准。
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 800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中具有加工性质的小经营实体,以前只能享受每人每年2000元的优惠,现在可以享受每人每年4元的优惠,包括800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过去,30%的下岗职工经税务局批准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
20.业务招待费:内资企业,原年度净销售额15万不到5‰,超过15万的3‰;外资企业,原年净销售额15万不到5‰,年净销售额15万不到3‰;500万元以下的年业务收入总额不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 ‰,500万元以上的年业务收入总额不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5‰。两种方式合并后,与业务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税前列支50%。
21.车船税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见7月20日会议材料p132页(名称变更、费用标准变更)。
22.关于土地使用税变更问题,国务院令[2006]483号、大连市政府发布大[2007]74号文件,自2007年6月65438+10月1(涉外纳税变更、收费标准变更)起执行。
23.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24.对于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推广费的计算基数,需要注意的是,除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外,应视为销售预收的收入,在真正折算为收入之前,不得作为三项费用的计提基数。首次销售收入前发生的三项费用,可以结转下一年度扣除,结转期限不超过3个纳税年度。同时,国税发[2003]83号文作废。
25.财税[2006]1号文件规定,本规定自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执行。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期间,从股权投资者及其关联方积累的非货币资产超过注册资本25%的,新设立企业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例如,新设立的独立会计咨询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交通、邮电企业,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商业、旅游、餐饮、教育、文化等独立核算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26.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每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每年应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7.《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07]61号)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按以下方式处理企业所得税:
(一)搬迁企业购建与搬迁前性质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置换),并按照搬迁规定进行技术改造或职工安置的,允许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从固定资产置换、技术改造和职工安置费用中扣除,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因生产经营方向改变,不使用搬迁收入置换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而是使用搬迁收入购买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相关费用可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扣除,余额可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无固定资产置换、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的,应将其搬迁收入加上各类被拆除固定资产的出售收入,扣除各类被拆除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提折旧或者出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自计划搬迁的第二年起五年内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在五年内完成搬迁的,搬迁收入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8.7月20日会议材料《关于降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第147页。
29.《关于无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2007年第645号),参见7月20日会议材料P145页。
30.《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2007〕350号),参见7月20日会议材料P130页。
31.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变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发生的修理费用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规定,最实质性的体现之一,就在于对计税依据这个词的引用。
与现行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从实质角度界定了固定资产大修理的范围。
(一)支出达到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以上;
(2)固定资产经修理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
(三)修理后的固定资产产品性能有实质性提高或者市场销售价格有显著提高,生产成本有显著降低;
(四)表明固定资产修理后性能有实质性提高,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其他情况。
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各项会计业务按照税法规定而非会计法规进行会计处理后的账面价值。随着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延长,考虑成本效益比后,修理支出通常是递减的,不可能一直在原值的20%以上。由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特殊情况,修理费也是一个动态递减的过程,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更加现实合理。
32、新会计准则出台后,会计科目发生变化(19 30科目变化)
1)“现金”还原为“库存现金”(狭义的现金)。
2)“短期投资”改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产品”。
3)“长期债权投资”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4)“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合并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5)“材料采购”还原为“材料采购”。
6)将“在途物料”改为“在途物料”。
7)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统一纳入“周转材料”科目核算。
8)“递延所得税”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9)“应付短期债券”改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0)取消“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改为“应交税费”。
11)取消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改为应付职工薪酬。
12)“其他业务费用”变更为“其他业务费用”。
1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变更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14)取消“营业费用”,恢复“销售费用”。
15)“商誉”作为一级科目从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
16)“所得税”改为“所得税费用”。
17)取消“应收补助”,并入“其他应收款”
18)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19)新增投资性房地产、研发支出、累计摊销、未担保余值、库存股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