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一是政策倾斜,从对科技成果的一般性支持转向对专利项目的重点支持,特别是那些影响行业发展水平和方向的高科技专利项目,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产业集团。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利制度的各项奖励和报酬兑现,对一些重大发明和专利技术进行奖励。同时,在技术创新上,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科技优势,在几个技术领域取得优势,申请专利保护,重视专利新产品的开发,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占领和垄断市场。
二是给予资金支持。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应建立以财政和企业为主体的专利基金,拓宽资金来源,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市场前景广阔、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专利技术实施。同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科技和经济计划的资金要向实施高新技术专利项目倾斜,积极支持和发展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高新技术产业。
三是在机制上予以保障。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必须不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机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体系,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通过执法推动全民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鼓励科技人员创造更多知识产权成果,鼓励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产业,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一是要抢占高科技局部领域的专利权制高点。中国在高技术的总体和绝对水平上仍落后于世界工业强国,但在一些局部领域也有自己的优势,走在世界前列。它的许多有价值的发明应该受到高度重视和保护。
二要在民族优势产业领域取得绝对控制权。中国在一些传统民族产业中占有绝对优势。然而,如果固守传统,忽视传统产业技术的研发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它们的绝对优势将会逐渐丧失。突出的例子有中药行业、稀土行业、基因行业。
第三,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的专利保护。技术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是企业技术进步的关键环节之一,也是技术引进成功的关键点。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编写的《发展中国家技术引进指南》中,消化吸收创新甚至被视为引进技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日本的崛起,与其说是技术引进的成功,不如说是消化吸收创新的成功。日本钢铁技术引进后,各大企业联合组成研究团队,进行消化、吸收、合成。每1日元花在技术引进上,就有2-3日元花在消化吸收研究上。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许多企业提高技术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技术引进。
第四,采取“变小为大”的竞争策略。中国入世必然会带来大量的国外科技企业,中国企业完全可以采取适当的专利政策来打破别人专利的独占地位。这主要是利用后发专利和在先专利法的比较优势,主动出击国外高新技术及其在中国入世后申请的专利,在研究和完善在先专利后,积极申请后发专利。一家美国公司在日本申请专利,日本人马上研究,改变了专利产品的颜色,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结果,这种颜色的产品在日本市场比美国产品卖得好,迫使美国人要么“以大换小”进行交叉授权,要么让市场收取授权费。因为日本人熟悉该国的民族风俗,所以用“以小换大”的策略占了美国人的便宜,只不过脑子小而已。这个案例讲了一个道理。中国的企业也可以在别人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哪怕是很小的局部改进。只要能产生更大的市场效应,就能化被动为主动,合理合法地与国外企业的专利竞争。
第三,全社会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学会通过法定程序为新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同时,要大力宣传专利制度在技术中的作用。专利制度不仅是促进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科技发展的动力机制。
要提高全民族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意识。要彻底纠正只重视科技成果鉴定、发表论文、申请奖励,而忽视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的做法,把科技人员的思想观念转变到市场经济的轨道上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无形资产的流失。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
随着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未来全球竞争的关键是经济竞争。经济竞争的本质是科技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升到国家政策和发展战略的宏观层面,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在科技和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战略举措。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以恢复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日本提出了“教育立国”、“科技立国”等口号。2002年,进一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并成立了政府间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将“知识产权”定位在“建设国家”的高度,发展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知识产权强国”。此外,俄罗斯、韩国、印度等国家在制定技术创新战略的同时,也将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
(2)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权利内容不断深化。
随着新技术、新知识的不断涌现,新的知识产权类别层出不穷。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经从传统的专利、商标和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和生物技术在内的多个客体。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因此在电子、通信、网络、生物等领域不断扩大保护范围。例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等国家已经开始了基因专利授权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在国际上,商业方法专利长期以来被视为“自然产物”,无法获得专利保护。但是随着世界商业的快速发展,这种传统观念正在受到挑战。商业方法是否具有专利保护的可能性,与生物基因专利一起,成为目前业内最为关注的话题。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提出了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主张。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了排他性。比如,现在驰名商标已经从商品或服务中分离出来,作为专有类别纳入保护范畴。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发的基因专利,不仅包括生物化学、生物学和遗传学上有完整功能证据的新基因,还包括功能尚不明确的DNA序列。
(3)加快了知识产权的审批时间,延长了保护期,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为了鼓励创新和增加知识产权储备,许多国家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和缩短受理时间来提高审批效率。比如美国专利商标局成立200年以来,* * *已经授权了600多万项专利,其中第一个654.38+0万项专利用了约654.38+000年,第二个654.38+0万项专利用了约50年,第三个654.38+0万项专利用了约25年,第四个654。
知识产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其存在有法定期限。技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不仅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规定,而且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规定。根据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定,凡参加国际公约的国家或地区,均可对知识产权进行超过但不少于国际公约期限的保护。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知识作为生产要素的空前提升,世界各国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力度。一方面,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金额逐渐增加。例如,在美国,从1990到1994的知识产权诉讼所涉及的损害赔偿总额估计达到9200万美元,侵权赔偿呈高趋势。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例如,中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有专门的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