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费用
1.法院调解费的标准是什么?
1,法院调解费。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五条案件经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
2、诉讼费用的一般规定。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1)未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654.38+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
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9)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
3)其他非财产案件各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6)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
第二,法院调解后是否需要制作调解协议?
经法院调解,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具体来说,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离婚案件的调解与和解;
(二)调解维持收养案件;
(三)可以立即执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调解书送达前,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后,如果纠纷双方同意,那么法院可以组织调解活动。根据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但是,对于可以立即履行的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