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签名顺序是否侵犯了签名权?
1.擅自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署名他人。
作者决定不署名作品,他人擅自在作品上使用作者姓名,是侵犯作者姓名权的表现。也是侵犯署名权的表现形式,包括禁止未参与创作的人以作者身份署名的内容。
2.未经授权在非作者的作品上署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包括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的权利。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允许他人有偿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对象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复制艺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十一)播放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或者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3)摄制电影的权利,即,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4)对作品进行改编的权利,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5)将作品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的权利(16)作品汇编权,即通过选择或者整理将作品或者作品片段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17)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