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如何被认定为侵权?我用专利里的权利要求算不算?

(一)等同原则在认定专利侵权时,当适用普遍适用原则确定被控侵权客体不构成专利侵权时,应当适用等同原则来认定侵权。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客体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为相同的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被控侵权行为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等同应该是特定技术特征的替代,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的替代。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仅限于被控侵权人的具体技术特征是否等同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不是被控侵权人的总体技术方案是否等同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

(2)普遍覆盖原则又称技术特征完全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客体的技术特征包括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上位概念特征,被控侵权人采用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被控侵权人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人在使用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人的技术效果是否与专利技术相同。如果被控侵权客体是对在先专利技术的改进技术方案,并已取得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不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从属专利的实施也涵盖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3)技术特征完整处理原则,即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视为完整技术方案的原则。判断侵权时,应当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客体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比。一般不直接将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进行对比,但可以利用专利产品帮助理解相关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

(4)以权利要求内容为准的原则。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在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采取折衷解释的原则。要避免采用“外围限制”原则,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书面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完全一致,说明书和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歧义;还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制”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后认为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内容。折衷主义解释介于这两种极端解释之间,对专利权人的合理公正保护应与满足公众的法律稳定性要求和保护其合理利益相结合。

(五)专利权有效原则,即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1)行为人实施的专利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的专利,而不是外国专利局授予的权利。(2)行为人实施的专利仍受法律保护。(3)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客体只是已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但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则在该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前,不发生专利侵权。

(6)冗余指定原则,是指在判断专利侵权时,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省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明显的附加特征(即冗余特征),仅通过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涵盖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技术特征不存在专利禁止反言。法院不应积极适用重复指定原则,而应基于原告的请求和相应的证据。对于发明程度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一般不适用重复指定原则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在适用重复指定原则时,应适当考虑专利权人的过错,并在损失赔偿中予以体现。

(7)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者无效宣告过程中,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作出限制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放弃部分权利的承诺,并由此取得专利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在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经限制、排除或者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言原则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确定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言原则确定自己不侵犯其专利权时,应首先适用禁止反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