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有效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发明专利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被驳回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并同时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被驳回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颁发相应的专利证书,并同时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