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专利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其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同一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要求国内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同一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同一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依据: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