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债务纠纷的案例,请作为民法专家进来。...
让我给你一个明确的答复,
首先,小张作为老张的继承人,有权主张田的还款及利息。
其次,王作为保证人,在没有明确约定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连带保证。即小将田及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第三,还有一个诉讼技巧的问题。首先,从1998到2007年,债权的时间跨度较大,如何主张需要区别情况对待。
1,小有证据证明张和小张多次上门要钱。也就是说,小张想证明其中有一个人在催促。当然,这不能只从小张的口头表达中听来,必须有具体的证据。比如田签字确认的债务,因为有两年的诉讼时效。只有在两年之内,诉讼时效才能中断,诉讼才有胜诉的权利。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小张已经证明,如果继续追下去,他将失去向担保人追偿的权利。因为没有保证期间,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合同到期后的6个月内。小张要债,房屋合同的履行期已经开始计算,所以6个月期满后,无法向担保人追偿债务。
2.小张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和小张多次上门要钱。然后因为欠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所以诉讼时效没有计算。性能周期尚未确定。现在具体的做法应该是小张先向田主张欠款,并给他一定的履行期限。如张打电话要求其在15天内还款,并录音作为证据,或请多名证人当面向田要钱,并给其还款期限为15天。若还款到期,田某仍未换钱,小则起诉要求田某及担保人偿还该笔款项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