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城乡劳动者个人或者家庭。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资产归个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发展,保障其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工商行政管理和经济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非法经营。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

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会员进行守法经营、文明服务的宣传教育,并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第九条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私营企业应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登记和管理第十一条下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开办私营企业:

(1)城镇无固定专业人员;

(2)农村村民;

(3)辞职和辞职;

(4)离退休人员及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设立私营企业。第十二条公民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应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登记机关和负责专项审批或发放许可证的部门,在接到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批手续;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变更核准的生产经营登记项目,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注销登记。

私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迁移、设立和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歇业的,应当注销登记。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依法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年度检验。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以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的名义登记注册。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聘用帮工和学徒工,私营企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私营企业与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账簿、会计凭证、纳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私营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或者聘用合格的会计人员。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其合法财产、注册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可以依法继承;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注册商标名称和字号的专用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依法申请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四)依法招聘或者解聘员工;

(五)决定企业内部组织机构;

(六)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确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七)订立合同;

(八)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

(九)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