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性政府采购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解析:歧视性政府采购又称歧视性公共采购,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机关在采购时应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一种做法,是对外国供应商的一种歧视。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之一,在贸易保护倾向严重的20世纪初被各国广泛采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不合理的条件区别或者歧视对待供应商:

1.为供应商提供同一采购项目的不同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适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合同的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和服务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和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成果、奖项作为中标、成交的加分或条件;

5.对供应商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估标准;

6.限制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

7.非法限制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属于不公平待遇:

(一)向供应商提供同一采购项目的不同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适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合同的履行无关的;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和服务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和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成就、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成交的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价标准;

(六)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制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地点;

(八)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