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咨询的区别

1.评价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采用最低价法,竞争性谈判采用综合评分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估方法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精力与单一供应商谈判。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第二轮报价和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选择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对等、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的评估方法是竞争性谈判小组的所有成员专注于与单一供应商谈判。采购需求确定后,要求所有参与的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根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评价因素对量化指标进行评价,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2、复习重点不同。

竞争性谈判中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综合指标。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更清楚地了解采购需求,在最终报价中,也采用了综合评分法,这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种判断。

3.确定供应商的不同方法。

除公告外,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咨询也可由采购人和评标专家书面推荐,或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4.文件在不同的日期发布。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发出谈判文件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其第一份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发出竞争性谈判文件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其第一份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天。

5.澄清和修改的时限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在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收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少于三个工作日,则供应商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应延长。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在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至少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咨询文件的供应商。如果少于5天,供应商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应是令人满意的。

扩展数据:

一、竞争性谈判的使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达不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

3.符合公开招标标准并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

4.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5、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6.由于买方不可预见的原因或买方的延误,投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的紧急需求;

7.在招标过程中只有两家供应商提交招标文件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二、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

1,政府购买服务;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由于无法提前确定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和数量,无法提前计算总价;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且需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必要对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的。

参考:百度百科-竞争性谈判百度百科-竞争性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