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乡镇企业、土地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六条集体资产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山岭、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交通工具、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畜牧生产、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积累资金和债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企业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协议在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持有的资产份额;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并购的企业资产;
(七)国家和有关单位、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的无偿资助;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十)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七条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依法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八条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依法承包、租赁、共有、联营或者联合经营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第九条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转移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十条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诉。第三章集体资产的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决定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第十二条集体资产承包或租赁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承包或者租赁集体资产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并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纳入合同内容。承包或租赁经营者必须按照合同及时支付承包金或租金。第十三条集体资产承包或租赁经营,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折旧费归集体所有。第十四条集体资产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集体资产经营者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的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开发利用,所得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第十六条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通过有偿转让或者租赁、股份合作、联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方式发生变化时,必须由取得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必须按照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报县(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第四章集体资产管理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的具体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集体资产的审计;
(四)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评估工作;
(五)负责监督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