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伤人谁负责?

广告牌可能会因倒塌、坍塌、脱落或坠落而伤人。根据《民法典》第1252、1253条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广告牌受伤谁负责的问题,我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第一,广告牌受伤谁负责?

1.广告牌可能会因倒塌、坍塌、脱落或坠落而伤人。根据《民法典》第1252、1253条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前提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房东与承租人签订合同取得收入,是店门和广告门的管理者,并承担赔偿责任;

3.业主作为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利用广告门做广告,是实际使用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法律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2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坍塌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3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1,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

本案中,由于被告制造的产品与原告相同,原告很难证明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方法专利。因此,我国专利法规定:“发生侵权纠纷时,发明专利是新产品的制造方法的,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制造方法的证明。”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产品的制造方法与专利不同,则推定其行为为侵权,应承担败诉结果。

2.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

高危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下,尽管操作者极其谨慎地管理,但仍难以避免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作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铁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被告必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本规定旨在督促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法人和自然人加强责任意识,完善技术安全措施。“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就不承担责任。”但举证责任只能由被告承担。

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

《民法典》第1229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任何单位造成上述环境污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是,被告能够证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本人、第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的,被告不承担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悬挂物倒塌、脱落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因上述原因造成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

5.因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

这里所说的动物一般是指野生动物、家畜和人工饲养的家禽,不包括微生物。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6.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