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扬州见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谢谢你。
关于实施《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意见
各县(市、区)、直属律师工作委员会、直属律师事务所:
现将《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苏律协发11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办法》精神,加强对执业律师的管理。
省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实习管理规则》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规定了各级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同时对指导实习资格条件、实习登记、实习证书管理、集中培训、实训、实习考核、实习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规范律师申请人实习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因此,各法律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学习《办法》精神,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律师实习管理申报工作,提高我市律师实习管理水平。
二、组织申报集中培训教师、接收实习生的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
(一)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律师申报集中培训教师资格。申请人填写《教师集中培训学员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公布,并报省律协备案。首次申报时间为2065 438+02 03 10之前。
(二)各机构应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比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接受实习生为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资格。申报办公室填写《接受实习生为实习律师事务所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公布,并报省律协备案。首次申报时间为2065 438+02 03 10之前。
(三)所有符合条件的律师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组织申请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请人填写《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公布,并报省律协备案。首次申报时间为2065 438+02 03 10之前。
三、严格执行律师执业注册制度。
(一)自2012年检以来,严格按照《实习登记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实习生实习登记的管理。实习申请人通过拟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实习登记,并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及本实施意见附件格式的要求提供实习登记材料。
(二)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实习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
四、加强对申领律师实习证的管理。
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申请统一登记制度。实习生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坏。如有损坏或丢失,按《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五、认真组织申请执业律师实习生的集中培训。
(一)集中培训分为理论教育、案例教学和审计。
(2)理论教育160学时。可以参加省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班,也可以参加省律协委托市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班。理论教育的培训方式对教师采取网上培训、视频培训和现场教学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三)由市律师协会进行案例教学和听证。
(四)省级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结束后,对实习生进行统一考试和考核。理论教育培训应以考试成绩为依据,考试考核合格者为合格。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省律协颁发实习生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市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案例教学、旁听主要以考勤考核、讨论发言、书面经验为主。
六、建立实习生规范化实践培训制度。
(一)各院在接受实习生实习时,应制定实习生实习培训计划并报市律协批准后,严格按照计划实施。
(二)每个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都要建立实习账户。实习账户可以是日志的形式。每天记录实习生的实习项目、内容、过程、经历。实习指导老师每月查账,签字指导;律师事务所应当对会计季度进行审核,并对实习生和实习指导律师的实习效果出具审核意见。实习台帐记录的内容是实习考核的基础材料之一。实习期满,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出具实习鉴定,并将实习生的实习培训考核材料报送市律协。
七、认真落实律师实习期满的考核工作。
(一)实习期满后,由市律协组成“实习生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二)实习期满,实习生应提交实习总结及实习台帐、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评价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证明、省律协出具的实习生集中培训结业证明、实习生完成实训项目的证明材料、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证明等。,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实习考核。
评价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如实评价实习生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实习生完成实训项目的证明材料是指实习生参加重大实训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件、操作记录、培训经历、指导律师评语等不少于65,438+00份。
(三)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生进行考核。因同期申请考核人数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师协会可以适当延长考核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实习生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调查或者被投诉可能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暂停实习考核,待案件调查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考核。
(四)市律协在对实习生进行考核时,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质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生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实习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五)实习生考核按照《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六)经审查,实习生符合《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市律协出具考核合格意见。对考核合格的,市律协应当在《实习生登记表》中填写考核合格意见,并在15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生和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七)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八)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意见是实习生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凭证。
通过市律师协会考试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试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申请律师执业一年以上的,由市律师协会考试委员会重新审核。申请律师执业五年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实习。
八、认真落实对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生的实习监管。
(一)实习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实习登记的,由市律协撤销实习登记,并给予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没收实习证书,已经开展的实习无效。
(三)实习生以虚假、不实的《实习鉴定证书》、评价意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或者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律协考核的,由市律协撤销实习生出具的合格考核意见,实习生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送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四)律师事务所和执业指导律师有《办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协予以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实习指导律师将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律师事务所给予两年内禁止实习生实习的行业处罚。
(五)市律协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的组织、管理和考核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市律协应建立实习生实习档案,将实习生实习登记、实习考核、违规处理等相关材料上报上级,并于每年1年底前汇总上报上一年度实习管理情况。
(七)市律协应当建立接收实习生的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评价和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的实习管理水平。
附件:1,实习申请表
2、“实习保障”
3、“实习生承诺”
4.实习协议
5.实习生登记表
6、《接收实习生实习律师事务所资格申报表》
7、《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报表》
8.学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请表
9.律师执业者变更执业律师事务所申请表
10,《律师变更执业指导律师申请表》
11.律师执业证书补(换)证申请表。
12,申请律师执业的从业人员工作日志
13,实习鉴定
14,实习生实习期满申请考核
15,实习生实习期满鉴定表
16,《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申请实习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