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侵权需要什么证据?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所以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侵权行为。那么,作为原告,在侵权案件中应该提供哪些证据呢?接下来,边肖将为您解答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权利的证据

1、原告资格证书、自然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2.专利证书,证明专利权被授权时的所有权状况。

3、专利登记簿复印件。从某种意义上说,专利登记簿副本是比专利证书更重要的证据,因为专利证书记录了专利被授权时的所有权状况。授权后,专利的所有权状态可能发生变化,如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的无效等。这些内容无法在专利证书中体现,但会在专利登记簿副本中体现,但实践中一些专利权人并未提供,一些司法机关也未给予应有的重视。

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和附图;公告设计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

5.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事实上,如果提供了上述专利登记簿的副本,该证据可以省略。因为在专利登记簿副本的最下面一行,注明了“年度专利费已缴纳至某年某月某日”。司法实践中,专利权人提供专利年费收据的证明,以表明专利已缴纳年费,专利仍然有效。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缴纳实践中,即使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或者因未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仍可以缴纳专利费,从而获得专利年费收据。因此,通过每年的专利费收据来证明专利继续有效是不充分的,有时甚至是错误的。这样,前述专利登记簿的副本是极其重要的。笔者认为,专利年费收据之所以在实践中被用来证明专利的继续有效,可能是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的规定》第四条的影响,该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专利年费缴纳凭证。这里专利年费缴纳凭证是专利真实有效的凭证之一,但没有提到专利登记簿副本,不能说是瑕疵。

6.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原告就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起诉时出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因此,司法解释颁布后,很多法院不提供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就拒绝受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但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随后,最高法院在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的答复中明确表示,出具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不是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但是,未提供检索报告,被告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没有其他不能终止诉讼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笔者曾代表原告向某中院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立案时,立案庭法官认为作者未提供涉案专利的检索报告和专利年费缴纳收据,拟不予受理。笔者与该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沟通后,根据上述规定,知识产权庭法官致电立案庭,案件受理。但被告很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自然中止。因此,原告起诉时最好提供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避免案件被中止。

二、侵权的证据

1.书证:一般是公证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侵权行为后,一般会向公证处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和购买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者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侵权产品的安装地点进行调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侵权。在公证取证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要产品说明书、名片、购货发票或销售侵权产品的人的收据,以便进一步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公证处说明上述材料的来源和真实性,并在公证书中予以记载。另外,对了,在选择公证处的时候,也要考虑一下。比如在省会城市,可以选择省级公证处,而不是区级公证处。一种可能是区公证处缺乏经验,另一种可能是区公证处出于地方保护或害怕打击报复,以各种理由开脱。笔者曾在天津、郑州申请公证时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区公证处不予受理,但天津公证处、河南公证处及时受理了公证申请,高效地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2.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买的侵权产品。购买的侵权产品由公证员封存并拍照。在提交法院之前,原告应确保印章完好无损,否则被告可以在质证时提出异议,拒绝承认侵权产品。

第三,证据的丧失

1.专利许可合同: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提供败诉证据的案例。客观原因是这类证据举证难,举证成本高。因此,大量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了专利许可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许可费用是主张赔偿的依据。专利许可合同成为经济损失的证据。在我国,牵头专利管理的企业通常与其业务部门签订名义上的专利许可合同,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以及专利许可费的缴纳和纳税凭证,但被许可人并未实际生产专利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许可费不应作为赔偿的参考。因为此时约定的许可费已经不能客观反映专利的市场价值。

2.财务审计报告: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赔偿的数额参照上述专利许可费,以及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法定赔偿额确定。原告主张赔偿数额应当以其所遭受的损失为依据时,应当提供本单位产品盈利能力的财务审计报告,以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销量减少总额或者被告制造的侵权产品数量的乘积作为原告损失数额的依据;当原告主张以被告的利润作为赔偿依据时,原告通常会向法院申请保全被告的财务会计账簿,并经独立第三方审计后,以审计结论确定被告的侵权利润,从而为被告明确赔偿依据。最后,在法定赔偿中,原告可以提供一些辅助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情节和专利产品的市场价值,作为法院确定具体赔偿金额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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