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永久诉讼多适用于民法诉讼,诉权不受时间限制;固定期限诉讼多适用于法官的诉讼,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起,否则不仅失去上诉权,也失去实体权利。定期诉讼的期限为1年,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诉讼。因此,能够导致债权消灭的定期诉讼是消灭时效的雏形。在罗马皇帝统治时期,迪奥多二世颁布法令,规定所有诉讼都有一定的时效,永久性诉讼必须在30年内提起,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0年;但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只是失去了诉讼上的救济,并没有失去实体上的权利。这就是消灭时效制度的建立[3]。前苏联等公有制国家的民事立法认为,消灭时效主要产生程序法上的法律后果,故更名为“诉讼时效”。我国的民法理论和著作也接受了这一概念。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但一般认为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和形成权。(注:见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德国民法典第194条,苏联民法典第144条,瑞士民法典第663条,瑞士债法第127条。物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债权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没有争议;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我国民法学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意见。肯定说认为物权是支配性权利,其权利不因时效而消灭。但是,当物权受到侵害或威胁时,产生一定的请求权,请求权是基于特定人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因此适用消灭时效。否定论认为,物权请求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旨在保护物权的救济方式,必须与物权本身共存。物权不因时效而消灭,物权请求权也不能因时效而消灭。
否定说的理由是,不动产权利的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但其权利表现并不消灭。当占有人未按限制取得他项权利时,可能会出现以下不利情况:一是城市地区的房屋必须取得建筑许可证,未经所有人同意,占有人很难新建或改建房屋。第二,不动产要交税,比如地价税或者房屋税,依法对所有人征收,导致所有人都交税却不享受利益,占有人享受利益却不交税的不公平局面[4]。有学者认为,对物请求权可以适用于诉讼时效,包括返还财产的权利和恢复原状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中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确认所有权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5]。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将诉讼时效限制于债务请求权,根据权利平等原则,诉讼时效也应适用于财产请求权和请求权。知识产权因限制而消灭,并不导致知识产权的根本消灭,而只是对特定侵权人的请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