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立万专利律师事务所电话

问:你好,律师,我有一个问题想问你。请问,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果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能够确定,是否有必要确定赔偿金额?

答:童军法律在线咨询将回答你的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只有在“来源不明”、“合法”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仍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善意的销售或者使用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赔偿。但是,这种混合原则的适用范围不能扩大到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过错不是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停止侵权责任,而根据不同场合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赔偿损失。对同一专利侵权可以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应该说比传统理论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