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

总体而言,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对其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未成年人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谐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溺杀婴儿和其他溺杀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残疾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及其他设施和场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对在学校教育中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管教;对不能管教或者管教不力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继续教育。

依法设立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和技术教育、职业教育。

专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排斥学生。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和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免费或者优惠向未成年人开放文化体育设施。

社区内的公共互联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互联网服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学艺术、作家、艺术家、科学家和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国家支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面向未成年人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组织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科学知识普及活动。国家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难以确定是否达到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宿舍、活动室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种、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超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禁止拐卖、绑架和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性虐待。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救助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离家出走的流浪乞讨人员或者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孤儿、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孤儿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在办理收养子女工作中不谋取利益。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要做好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是免费的;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幼儿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培训幼儿园、托儿所教师,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