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R&D活动中如何抵扣进项税?

河南省邓州市有一家大型工业企业,主要生产汽车锁,有研发中心。开发的技术主要用于该企业汽车锁的生产。近日,当地国税局发现该企业将自己开发并使用的一项专利技术转让给另一家企业,获利200万元,该专利账面开发成本为654.38+0万元。企业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并申报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的处理感到不确定,他就问税务人员这个业务增值税怎么处理。企业正常研发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予以抵扣,企业内部R&D项目的支出应当与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相区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使其能够使用或销售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二)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于市场上或者无形资产本身存在于市场上,该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并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支持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财务会计和R&D项目的实际情况,企业可以使R&D费用盈利或资本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服务的非正常损失;(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商品的运输费用。R&D活动的支出,如果不属于上述进项税不能抵扣的范围,应予以抵扣。因此,正常计入当期费用的研发支出和为持续生产和使用企业产品而形成无形资产的技术支出,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企业对外出售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应当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或者研究新技术而开展的R&D活动中转出。进项税一般在以下行为中产生:在R&D活动中使用的原材料、工具和低值易耗品,在R&D活动中消耗的水、电、燃料和动力;为R&D活动购买的机器和设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在建房地产项目。因此,企业开发销售的无形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根据无形资产可靠、可计量的成本构成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