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科技企业对保险的需求

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到2017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万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小巨人”将有1.5万家,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将有300家。

1,设立专项资金

省市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金、配套、贴息、流动资金和奖励等方式支持其发展。是的,技术

对“小巨人”的龙头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的R&D投资,企业的R&D团队和人员可以股权形式奖励。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通过预留政府采购市场份额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来企业进行技术合作的外国知名专家的工资和差旅费计入企业成本,企业引进创新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可计入成本。

2、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创业。

研究制定各类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激励措施,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类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以兼职、兼职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鼓励高校深入开展创业教育,允许大学生创业。

(研究生)创业,扶持大学生。

(研究生)创业专项科技计划。为了吸引外地人来河北创业,将在京津周边实施各种产业园区,增强承载能力,以此吸引京津的科技成果和产业转移。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优先支持来河北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人员。河北省还将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通过延伸产业链、创新链等方式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项目和资金将给予重点支持。

3,一年提振100。

《小巨人》

实施科学技术

“小巨人”培育项目。每年从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中遴选100家位居全国前列、技术水平领先、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在科技、土地、财税等方面重点扶持,促进其成为科技型。

“小巨人”企业。以填补国内空白为主要标准,结合销售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筛选出一批开拓性产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形成科技拳头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不同形式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加大各类科技计划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给予重点资助。

4.建设100个创新型服务机构。

为满足不同成长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的个性化需求,河北省将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园。到2017年,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60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20家。到2017年,全省建成100家高标准示范机构,形成较为完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开发、科技政策、投融资、市场开拓、企业诊断等方面的服务。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基础设施和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支持社会公益性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检测、标准等服务。

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抓好现有优惠政策的落实。简化手续,进一步落实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软件企业等企业研发费用、技术转让的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跟踪检查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的执行情况,及时分析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政策的有效实施。

2.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省市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资助、匹配、贴息、流动资金和奖励等方式支持其发展。加大省市专项资金配套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

3.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R&D活动给予补贴。对入选的科技巨头龙头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的R&D投资,企业的R&D团队和人员可以股权形式给予奖励。

4.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通过预留政府采购市场份额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等服务。

5.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支持中小科技企业联合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流动站,让更多创新人才以短期聘用、技术合作、人才租赁等形式在中小科技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积极支持列入省“巨人计划”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国外知名专家到企业进行技术合作的工资和差旅费计入企业成本,企业引进创新人才的启动资金可计入成本。

6.有效改善政府服务。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清理取消各类违规收费。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65 438+00]13号)要求,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平享受各类企业扶持政策,公平获取各类社会资源,公平参与各类重大项目。加强土地、电力、天然气、煤炭、交通等要素的综合协调,保障科技型中小企业整体发展需求。市、县(市、区)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统筹考虑中小科技企业的总体用地需求,保证用地指标。

7.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探索和扩大专利权等抵押方式,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等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方式筹集资金。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工程,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对经省科技厅、省金融办认定后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加快培育和完善科技保险市场,鼓励保险机构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健全信贷风险分担机制,运用贷款贴息、保险补贴、项目赠款等财政资金,调动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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