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低保户条件及补助标准
根据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2022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贫困人口、残疾人“两项”补助标准的通知》(榕民〔2022〕42号),自2022年4月1日起提高。
(1)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80元(每年1056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将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340元、1.640元、1.930元;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10元。鉴于半护理和全护理集中供养标准已达到规定标准,本次不予调整,仍为每人每月3187元和3884元。
2.漳州市
根据2022年3月25日发布的《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2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贫困人口供养标准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3号),自2022年4月起提高。
(1)城乡低保标准:芗城区、龙文区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到882元/月(10584元/年);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到815元/月(9780元/年)。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①分散供养:芗城区、龙文区,全自理1.343元/月,半自理1.637元/月,全自理1.931元/月;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自理1241元/月,半自理1565438+。②集中供养:芗城区、龙文区,全护1611元/月,半护2619元/月,全护3862元/月;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自理1.489元/月,半自理2421元/月,总护理3566。
福建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2元提高到99元。一级重度残疾人困难护理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到19元,二级重度残疾人困难护理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92元提高到99元。在20世纪60年代,困难退休工人的生活补贴从每人每月65,438+精简到每人每月65,438+的水平。
法律依据:《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第八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以申请人申请前1个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农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月平均收入(不含直接生产经营费用)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