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驳回复审的修改范围
法律分析:专利驳回审查的修改范围是《通知》指出的缺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人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主动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修改意见。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修改意见。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应当修改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更正专利申请文件中明显的文字和符号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被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第五十三条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有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不能获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或者分案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