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

问题1:工业企业申请上市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杨律师:企业在考虑上市时,还必须考虑企业的管理规范,这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上市。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因为规模小,内部运作不规范;甚至有些企业存在很多问题,包括产权不清、管理混乱、财务不透明等。这些企业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需要一段时间。这些问题是企业能否上市的关键,也是券商压力最大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和目前正在讨论的《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拟上市企业必须首先进行重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非法人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先依法改制或者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必须在同一管理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其次,上市公司要在内部管理、规范运作、财务制度等方面进行整改。

问题2:什么是侵犯企业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工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加以防范?

商业秘密被劳动者泄露的风险?

杨律师: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来源信息、产销策略、招标中的标底和招标内容、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已申请但尚未公开的专利技术方案等。

中小企业应当认识到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不仅可以事先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也是司法机关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判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能否得到法律救济的关键证据。企业只有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商业信息才能成为商业秘密法的保护对象。有鉴于此,一方面,中小企业要注意对商业秘密采取物理安全措施,如监控工厂或生产区域;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过程放在保密区域;确定专人管理秘密原材料和模具;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责任制、文件借阅制度和文件复印制度,并对文件采取可靠的销毁方法;加强计算机安全措施,建立全面具体的计算机使用记录,对数据和软件进行加密,使用防病毒软硬件,对计算机外部通信线路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人员的管理措施,如对外籍人员的常驻、参观、访问等活动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商业间谍活动;在内部加强对员工的加密教育,限定知识范围,减少员工疏忽泄露和恶意出售商业秘密的可能性。针对当前一些涉密人员特别是科技人员的流动导致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严重泄露的情况,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合同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比如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保守商业秘密,在合同的基础上约束企业员工和流动员工。

问题三:企业在处理与员工的劳动争议时,有哪些法律权利和义务?招聘和辞退员工时有哪些照片?

海关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杨律师: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以及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企业在与员工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应签订保密合同,明确约定保密义务;企业辞退员工,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收集和保留员工违规证据;企业拟辞退员工时,应尽量在合同期满时辞退,以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离职后可能与企业形成竞争关系的掌握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企业可以考虑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但应给予适当补偿。

问题4: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杨律师: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很多种,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权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国家监察、检察部门还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五:企业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过程中,遇到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应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律师:政府要依法行政。政府违法或者执法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经营者有权向上一级政府机关申诉或者申请复议,并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纠正错误行为,赔偿经营者因错误行政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题6:目前很多行业和企业都在做外贸。企业经营者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杨律师:1。如果买方提供的信用证与合同不符,卖方应及时要求买方修改。根据国际惯例,卖方在收到与合同不符的信用证后,有权要求买方立即修改信用证。如果买方未能修改信用证或延迟信用证,将构成违约,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另一方面,如果卖方未能及时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将被视为合同违约修改信用证。

2.在跟单信用证的支付条款下,应选择CIF或CFR条款。如果选择FOB条款,必须规定卖方代表买方租船订舱。否则,对于卖方来说,只有买方愿意履行合同,信用证才有用。因为在FOB价格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提单是必须提交的单据。如果买方当时不派船,就无法取得单据,没有单据就无法议付货款。

3.当买方提出解除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9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和第88条的规定,卖方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将货物转售或者运回以减少损失,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主张权利。

第四,卖方要警惕买方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进行欺诈,将银行担保的银行信用变为商业信用,增加卖方承担的风险。如:FOB对于价格条件;在信用证中插入信托收据条款,允许进口商先凭汇票提货,检验合格后,进口商将检验证书提交银行付款;信用证内容矛盾,如禁止分批装运,规定每批交货时间;进口商必须承兑汇票等等。

五、买方应注意索赔的有效性,防止外商对索赔的有效性提出不合理的意见,以掩盖货物的质量问题。否则,合同的质量条款设置得再好,索赔的有效期也是不合理的,质量条款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6.一旦买方发现卖方交付的一项或多项货物存在瑕疵或卖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构成严重违约,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援引“欺诈例外”原则向法院申请止付令,禁止卖方继续获得信用证项下的付款。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8.作为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运输合同中应谨慎使用“一拖再拖”条款。该条款意味着一旦船舶滞留在装货港或卸货港,除合理使用时间外,将开始累计计算滞期费,不排除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外部原因。该条款是对船东或承运人有利的海上运输惯例之一,但对托运人或承运人相当不利。

问题7:工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如何保护产品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杨律师:知识产权的范围比较广。除了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版权,它还包括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商品名称、原产地标记和供应标记等等。

企业经营者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首先要预防。如商业秘密,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于新的技术和设计,你应该尽快申请专利;著作权,尤其是计算机软件,应该是著作权登记;使用的商标应当注册,必要时可以注册防御商标或者联合商标。另一方面,在遇到侵权行为时,要采取积极措施维权,可以向行政部门申请对侵权人进行处罚,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可以灵活运用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等法律措施。

问题8:在现有的市场竞争机制下,为什么行业企业需要聘请长期法律顾问?

杨律师: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市场变幻莫测,企业处处面临经营风险。企业不仅要防范市场本身的风险,还要防范法律风险。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纠纷。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具体来说,从大的方面来看,常年法律顾问可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的可行性、风险预测和对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依据,为企业的稳健发展提供法律意见,分担企业决策者的经营压力,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分析各种政策法规和法律环境对企业的利弊,加强企业管理者对国家政策法规发展形势的了解,从而制定未来的经营计划,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保证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收到成效。从小的方面来说,常年法律顾问可以帮助完善企业的相关法律文件,制定规章制度,建立档案管理,依法监督各部门的运作,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协助管理各类合同,确定合同类别,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和严谨性,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协助企业监督合同、协议的履行,提高履约率,增加经济效益;当企业遇到民事、经济、刑事或行政纠纷、诉讼和仲裁事项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