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洲专利

1973 10 10月5日,16欧洲国家在慕尼黑签署了旨在加强欧洲国家间发明保护合作的《欧洲专利公约》(EPC),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欧洲专利公约组织。《欧洲专利公约》允许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缔约方。1977 10 10月7日,EPC正式生效,欧洲专利局(EPO)作为政府间组织成立。

欧洲专利组织有一个行政委员会和欧洲专利局。行政委员会是欧洲专利公约组织的立法机构,主要职能是批准欧洲专利局局长提出的预算及其实施草案,修改与收费有关的实施条例和细则。欧盟有权作为观察员参加管理委员会的会议。

一.职能

欧洲专利局是欧洲专利组织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审批成员国申请人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它的建立是基于EPC,其活动由行政委员会监督。EPO的成立是欧洲经济政治一体化的产物,其宗旨是维护成员国利益,促进创新、竞争和经济增长。

6月1978日,EPO受理了第一份专利申请。1980年,EPO授权了第一项专利。专利受理量的逐年增长反映了EPO的快速发展和扩张。1979年,EPO专利受理量达到1万件,1983年超过1万件,仅9年后就增加到50万件。1998年,专利受理量达到第一个1万。

到目前为止,EPO有34个成员国(见表1)和4个扩展国家(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和塞尔维亚)。随着2008年6月5438+10月1挪威和克罗地亚的加入,EPO授权专利在38个欧洲国家(包括34个缔约国和4个延伸国)生效,覆盖人口超过5.6亿。

第二,机构设置

EPO位于德国慕尼黑,第一个总部位于荷兰海牙,其他四个总部位于慕尼黑,在柏林和维也纳设有分支机构。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