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首次明确了创新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2001澳大利亚推出创新专利保护制度,为申请人提供快速、相对简单的知识产权保护,适用于市场生命周期短的产品。与标准专利一样,创新专利要求发明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但创造性的标准低于前者。在最近的一起专利无效案件中,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首次明确创新了专利“imovative step”的判断标准。

德北对DuraPost侵犯其与Ezy drive相关的三项创新专利提起诉讼,后者随后反诉前者的创新专利无效。DuraPost在诉状中称,DelNorth的几项创新专利缺乏澳大利亚专利法1990第7(4)条规定的创造性。创新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成为此次庭审的焦点。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判断Ezy drive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采取了以下两个步骤:①将每项权利要求中的发明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以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2)在步骤1中确定的区别应当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相关优先权日之前根据澳大利亚的公知常识进行审查,以判断该发明的技术是否仅仅与现有技术不同,并未对该发明做出实质性贡献。

关于“实质性贡献”,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了以下两点:

1创新专利创造性审查中的“对发明没有实质性贡献”标准与标准专利投资阶段审查中的标准完全不同。

相对于不具有实用或必要意义的发明技术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实质性”是指“实用”或“必要”。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指出,在判断发明技术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时,无需考虑以下因素:发明技术是否优于现有技术;发明技术与现有技术不同的程度;发明技术是否可以从现有技术中明显推导出来。

最后,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认为,本案中Ezy驱动的创新专利中的部分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这个案例再次明确了创新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低于标准专利,创新专利可以用来保护与现有技术仅有细微差别的发明技术。未来,创新型专利将更难因缺乏“创造性”而被宣布无效,这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此外,本案的判决也意味着拥有创新专利的产品或方法更容易失去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