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
法律主观性: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起缴纳年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专利权被授予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一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愿意以公开许可实施专利的,应当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公告的许可费缴纳方式和标准缴纳许可费,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在实施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每年缴纳的专利费应当相应减少。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在与被许可人就许可费用进行协商后给予一般许可,但不得对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起缴纳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