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
经贸、水利、交通、农业、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和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四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财政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项目批准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在15日内将确定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用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前款规定的不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申请不招标,并说明理由。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特殊要求;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的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因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等原因,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前款所称招标的具体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进口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管理权限确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认定后15日内通知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