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小型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小型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建设项目,是指施工单项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标的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符合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项目和服务。上述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和修缮;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项目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小型建设工程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小型建设项目,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交易。第四条小型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全市小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小型建设项目交易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建设、交通、水务、农林园林、港口、城市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各自行业小型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查处小型建设工程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小型建设项目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公共* *资源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由市公共* *资源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单位在小型建设项目企业数据库中采用网上随机抽取的方式统一选择承包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小型建设项目,凡本地区已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场所的,可按照就近交易的原则在本地区进行交易。第七条小型建筑企业库由市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行业分类建立,并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图书馆管理规定。从化区、增城区、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入库条件,在本辖区内建立相应的小型建筑企业库。

市行政监督部门在建库时应当公布小型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库建设完成后,小型建设项目企业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相关行业小型建筑工程企业库符合法定资质,各行政监督部门均可享受。建设单位发现企业在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建设该数据库的行政监督部门,由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建设项目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八条申请加入小型建设项目企业库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最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四)无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允许其入库。行政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排斥本地区和系统外符合入库条件的法人企业。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不采用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但应当将交易的相关信息书面告知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建设单位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承包商购买工程或服务,否则会影响建设或功能要求;

(六)利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七)建设单位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易形式有其他规定的。

不采用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的小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开展小型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开展;委托代理机构开展交易活动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建设单位选择的代理机构不得承揽其代理的项目,也不得为其代理的项目申请人提供咨询、监理等可能影响交易公平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