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三大权利

1,控制权

即控制权利所保护的客体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信息,不能像物质财产一样占有。权利人对权利保护对象的控制只能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控制权是行使其他知识产权的前提。

2.使用权

指权利人根据其权利所保护的客体的性质和目的,使用该客体的权利,如使用专利方法生产产品,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展出自己的作品,出版、改编、表演自己的作品等。权利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

3.处置权

是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权利的权利,包括设定质权、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出售、赠与、投资)、放弃等权利。

收益权是通过使用或处分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另外,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当然有排除他人侵权的权力,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对于知识产权来说,排除侵权的权利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迅速传播,被很多人掌握,而掌握了信息的人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实施,比如生产专利产品、复制计算机软件、假冒注册商标等等。如果权利人不能有效消除这些侵权行为,其商业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从执法的角度,从正反两方面界定知识产权的范围。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有效范围。因此,明确债权人禁止权的范围意义重大。

法律依据:

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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