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如何认定“技术启示”?
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这意味着该发明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就可以得出该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依据。
(2)确定发明的显著特点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原则上,本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依据,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知道该技术效果即可。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在判断过程中,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在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上述区别特征来解决其现有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这将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技术问题时有动力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被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中有这样的技术启示,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显著特征是常识,例如,解决本领域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通常手段,或者教科书或参考书中公开的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2.区别特征是指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对比文件其他部分公开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其他部分的作用与要求保护的发明中区别特征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作用相同。
3.该区别特征是另一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要求保护的发明中的区别特征解决再次确定的技术问题的作用相同。
在无效宣告程序或实质审查程序中,第三种情况争议最大。《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中提到了“动机”的概念,即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会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临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发明。这使得“是否存在技术启蒙”的判断变得复杂。当出现上述第三种情况时,例如第二对比文件公开了区别特征,但第二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与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差甚远,此时是否可以认为是“有动机的”?这需要进一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