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专利捐赠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按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转让专利权的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作为销售(经营)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补充通知》(国〔2008〕1081号)附件一“利润表”,附件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用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2009〕202号)第一条也明确规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应当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规定的收入为基础,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按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