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优于商业秘密。

法律主观性:

企业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也可以将科技成果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保护措施。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1)专利和商业秘密产生的方式不同。专利必须经过国家申请和授权,才受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不需要申请,更不需要授权。只要权利人对其未公开的技术采取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就会立即产生。(2)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产权性质不同。专利是完整的财产权,具有排他性。谁先申请专利并获得批准,谁就拥有这项技术的专有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不具有这种排他性,商业秘密不是完全的财产权。只要不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几个权利人可以同时享有同一商业秘密。(3)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同。专利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专利保护期届满后,该技术不再受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期限,只要不被权利人泄露或公开,就可以一直受到法律保护。(D)专利和商业秘密受到不同方式的保护。专利通过技术公开和限制使用的方式保护专利技术。商业秘密通过采取保密措施和严格控制知悉范围来保护专有技术。由于保护方式的不同,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适用范围也不同。比如可以通过逆向工程获得的技术,不应该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而应该选择申请专利的保护方式。通过逆向工程等方法无法获得的、具有长期保密价值的技术,更适合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总之,企业要善于根据对象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保护方式,不能一刀切。正是因为商业秘密中隐藏着巨大的利润,一些企业、公司和个人总是想尽办法采取各种手段窃取为己有。这也是现代商战中最残酷的一幕。因此,权利人应当引以为戒,时刻警惕身边可能发生的窃取商业秘密的活动。

法律客观性: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自发明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被授予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对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误给予补偿,但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延误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所占用的时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专利权人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的专利期限给予补偿。补偿期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的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