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补充记录
按国家规定不用于营业且符合国家收费文件的票据,在收费时开具。
其中,非税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声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15、1开始,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等7种票据和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等19种定额票据,分别更换为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
中央财政票据统一分为两种。
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46号),决定全面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大幅减少。
财政部将按照“简并票种、统一样式”的原则,“以通用票据(即“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为主,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手工票据为辅”的管理思路,全面清理整合现有中央财政票据种类,压缩中央财政票据,规范中央财政票据规格样式。
清理整合后,将现有的行政事业性票据、政府性票据、罚没票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其他财政票据等6类票据统一合并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两类。
其中,非税收入票据共27种,分别为:(1)统一中央非税收入票据。(2)中央非税收入固定票据(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5)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退库书。(七)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8)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收据。(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收费专用收据。(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收据。(1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收据_PCT国际申请。(12)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收据-预收款。(13)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收据-结算。(14)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收据-退款。(15)人民法院回执。(16)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1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18)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自汇专用收据。(19)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20)故宫博物院专用收据。(21)故宫博物院专用定额收据(20元,30元,40元,60元)。(22)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23)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说明。(24)当场罚款收据。(25)收取罚款收据。(26)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回执)。(27)非税收入一般缴款。
其他财政票据8种,分别是:(1)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票据。(三)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四)工会经费和收入专用收据。(5)行业协会自律经济处罚专用收据。(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专用收据。
据悉,此次调整后,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替代并废止了《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中央高校专项收费收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收费专用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收费专用收据》、《装备与海关管理局。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已替代和废止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固定收据、海关固定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性收费固定收据、出入境检验检疫固定收据等19种定额票据。
此外,本次调整取消并合并了部分性质相同的财政票据。比如:1。废止《中国船级社(国际版)》票据/收据,与《中国船级社》票据/收据合并;废止产品检验收费票据(代开收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合并。2.取消《边防检查罚款专用收据-边防检查》和《边防检查罚款专用收据-设备》,按照罚款方式分别使用《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和《代收罚款收据》。3.废止中国红十字会捐赠收据、中国人口福利会捐赠收据、中国妇女发展协会捐赠收据、中国儿童少年协会捐赠收据等4种专用捐赠票据,合并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