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谁能帮忙讨论一下?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第一部分中,第1条界定了该协定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即:

(1)著作权和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四)工业设计权;

(五)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权;

(7)未公开信息的专有权。

因为关贸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在美国的强烈要求下缔结的;因为协议明确规定了作者的精神权利可以不受保护,可以看出这个协议偏向于“版权”论而不是“导演权”论。因此,协议中“版权”的翻译更为恰当。至于“邻接权”,协定使用了最早来自意大利和德国的用法,即“相关权”。两者没有本质区别。

事实上,协议中涉及的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主要是指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中自然包括对专有技术的保护。多年来,知识产权法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在争论商业秘密能否作为一种财产权对待。然而,关贸总协定的知识产权协议至少在国际贸易领域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与“贸易”相关,这里的“贸易”主要是指有形商品的销售。服务贸易也是一种贸易,但从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分类来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并不涉及服务贸易。此外,还有一个《服务贸易总协定》来规范服务贸易。

与“贸易”相关,这里的“贸易”既包括活动本身可能合法的贸易,也包括假冒商品的贸易,即活动本身必须是非法贸易。在以往的贸易活动中,有时会出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在后面的贸易活动中,始终存在着打击假冒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因此,在1994最终文本形成之前,该协议的标题为:《与fra de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包括反补贴商品贸易》。过去有些中文译本把GATT中知识产权分协定的标题翻译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包括假冒商品的贸易”,虽然与外文的词序相比,让人觉得是逐字翻译,无懈可击。但这个翻译可能会让一些人无法理解它的意思;使另一部分人误以为“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这绝非本意。所以这个翻译并不确切。确切的翻译应该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包括假冒商品贸易)”1994之后,该协定的范围包括了无争议的假冒商品贸易,这一点已被各国理解和接受,因此“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的后记不再出现在最终文本的标题中——它已成为历史。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一般来说,广义知识产权中的科学发现权和民间文学与贸易关系不大,所以本文件不涉及。狭义的知识产权中实用技术专有权的一部分,这也是本协议没有规定的(例如“实用新型”)。可见,该协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既不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狭义知识产权,也不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公约》中定义的广义知识产权。本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有其特定的范围。这个范围是由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决定的(更准确地说,是由一个或某些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中保护自身利益的实际需要决定的)。正因为如此,保护创作者的“精神权利”等问题也被认为与贸易无关,被排除在协定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