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受理哪些行政复议申请?

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中国专利局经常会做出驳回、视为撤回、驳回等决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争议,属于专利局受理的行政复议范围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专利局主要受理下列复议申请:

(1)专利申请人不服专利局的专利申请;

(二)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拒绝确认其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对其专利申请是否保密的决定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延误有关期限,导致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者专利权被视为放弃的;专利权终止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局恢复权利,对专利局不予恢复权利的决定不服的;

(六)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

(7)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代理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八)专利代理人不服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的;

(九)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