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不被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权人的实施。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为其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1)实施者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为制造、使用作了必要的准备;(二)实施者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是由实施者自己开发或者设计的,或者是由合法受让者获得的;(三)他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后,实施者只能在原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2.专利权的用尽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允许他人制造、进口该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销售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不再需要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享有专利产品首次销售的专有权,并不拥有转售或使用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的控制权或支配权。3.专门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不构成专利侵权。4.临时过境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陆海空运输工具为自身需要使用在中国获得专利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不需要中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当然,假冒他人专利权其实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所以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看侵犯专利权的具体表现和效果。而且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确定对方是否构成侵权。如果发现类似情况,首先要向专利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