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制度的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职能是什么?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主要职责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2.国防专利机构及其主要职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交由国防专利机构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由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对专利工作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有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没有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案件及其管辖的专利权属纠纷,是指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应当是实际专利权人的法人之间发生的专利权属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开放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4.审理专利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是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二审法院;因专利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