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到期前1年申请药品生产意味着什么?
专利法第6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为自身需要使用其装置和设备中的有关专利;
(四)利用相关专利专门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
(五)以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为目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专利医疗器械的。
由于药品生产需要经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才能上市,所以与上述法律第(五)项中的“行政审批”相对应,存在一个时滞。如果专利到期后才开始申请药品生产,行政审批往往会耽误药品尽快上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专利到期前1年可以向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药品生产申请,行政审批已经下来,正好专利到期,药品可以尽快上市。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