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决定(2017)
一、将第十六条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项修改为:“(五)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火烧荒地、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2.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铺设线路(管道)、铺设道路、挖掘沟渠等。”
删除第二项,并将第三项至第八项相应调整为第二项至第七项。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4.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六)擅自从事铺设线路(管道)、铺设道路、挖掘沟渠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