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项目是否要公开招标?

一、招标项目(供参考)

1,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由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分析]

1)要准确把握招标项目的范围,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不要忘了“重要”二字)。

2)如果民间投资项目符合(1)中的条件,也必须邀请投标。比如商品房项目的私人投资。

2.项目规模

《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各项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

[分析]

1)以上对这些金额的规定必须准确把握,尤其是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情况。

2)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必须在招标范围内,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但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项目,虽然不是必须邀请招标的项目,但可以邀请投标。

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建设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同时,也有符合必须招标项目要求的条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招标。

1,不需要竞价。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因使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二)主要施工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三)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可以依法自建项目;

(四)购买人可以依法自建;

(五)原中标人对在建工程增设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仍有承包能力,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的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可以招标。

此外,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理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合公开招标的;

(3)公开招标的费用占工程合同金额的比例较大。

三、七种无效投标的情况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以下七类情形属于“无效中标”。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但尚未进行。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不进行招标的,投标无效。

2、投标交底目标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信息,或者透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其投标无效。

3、招标、投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及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的,其投标无效。

4.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其投标无效。

5.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标信息。

招标机构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保密信息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中标人是受益人的,其投标无效。

6、投标时,投标人私下联系

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其投标无效。

7.违法确定或者更换评标专家的。

招标人违法确定或者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其作出的评标决定无效。

“投标无效”,那么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没有法律约束力。施工企业应获得的工程款将得不到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