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标被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给第三人时,商标受让人如何维权?
第一,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依法订立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转让后,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应当继续按合同履行。但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如约定在许可期限内不得转让或者转让后撤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注册商标的转让合同不会因为注册商标许可合同的存在而无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后不得转让。
因此,我们认为,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原则上不能向被许可人主张权利,而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参考广东高发民三终字第401号判决(2010)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奥格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已标注相关内容。)
那么,受让方应该如何维权呢?
一、主张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有义务保证第三人不能就交付的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它规定了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具体而言,出卖人的担保义务包括:(1)出卖人对所售标的物享有合法权利,即拥有或处分该标的物的权利;(2)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3)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出卖人未履行权利担保义务,使得合同订立后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未消除,属于出卖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权利瑕疵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但是,货物买卖合同制度中的权利瑕疵担保是否适用于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转让。)?
我们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只是在形式上不同于传统的“物”,其核心内容仍然是财产权。本质上,权利的转移和物的转移是一样的。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买卖合同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参考天津开发区泰盛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业宏达经贸有限公司、广州瑞祥春皮具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2012)第1501号民事裁定书,即适用知识产权瑕疵担保制度。)
第二,主张合同可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之订立合同。
因此,我们认为,由于转让方未将该注册商标已许可他人使用的事实告知受让人,受让人陷入了一种错误的认识,即如果受让人知道了这一事实,就不会与其订立合同,那么受让人可以主张对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行为,从而主张该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第三,主张解除合同
如果原商标所有人以独占许可的形式将注册商标许可给第三人使用,则意味着受让人不能自己使用,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让人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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