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三年。

法律分析

首先,旧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与新旧诉讼法的规定相比,除了追诉期限的变化外,措辞也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应当知道的字样。如何确定追诉期限的起算日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的回复,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内容是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是指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或者权利人根据一般法律规定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劳动争议仲裁上诉时效的开始。因此,如果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不应当从侵害结束之日起计算,如果你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你没有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和起诉的期限,你作出了只有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申诉的权利或者起诉的期限后,才计算起诉期限的规定。适用原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的前提是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上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起诉期限起算日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和侵权人之日起计算。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被授予专利权前,专利权人未支付适当的使用费的,请求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在被授予专利权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