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基础知识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定期间届满,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按诉讼程序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有利于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即间接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处理民事纠纷。
1.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什么?
(1)一般诉讼时效: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
(二)销售不合格商品未申报的;
(三)拖延或者拒绝支付租金的;
(四)提存财产灭失或者毁损。
(3)长期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适用于所有民事纠纷。其适用的前提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该民事权利在20年内受法律保护。
(5)无诉讼时效:未经授权由公民或者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从时效期开始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侵权产生的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和侵害人知道时起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当时未发现伤情,经检查能够证明是侵权所致的,从确诊伤情之日起计算。
(二)有约定履行期的债务,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三)没有约定履行期的债务,从债权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者优惠期结束的次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又称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人因自然灾害、战争或者其他障碍等不可抗力事件不能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中止,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4.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特别要注意的是,请求和认可一定要有可靠的书面证据!
5.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和诉权,即权利人丧失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诉讼时效消灭了胜诉的权利,但没有消灭起诉的权利。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民事实体权利。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依然存在。因此,如果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自愿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仍有权领取,受法律保护。
2.民事诉讼法的知识框架
1991年,我国颁布了《民事诉讼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解决群体纠纷,借鉴美国的群体诉讼和日本的选择当事人诉讼的立法经验,确立了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
199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该制度。一、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解决群体纠纷中的意义群体诉讼制度的主要功能有:1。解决诉讼程序主体众多与空间容量有限的矛盾,拓展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2.确保诉讼标的相同或属于同一种类的纠纷能够得到相同的判决,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3.增强被害人个人对抗现代高科技企业或行业等强大组织的能力,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4.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1]二、我国现阶段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局限性(1)从诉讼成本的角度[2]有人认为诉讼成本是“生产正义的成本”,包括国家承担的“审判成本”和当事人承担的“诉讼成本”。[3]从审判成本(1)来看,法院的立案审查工作繁重。
法院审查多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或属于同一范畴,诉讼请求或辩护方式是否相同,代表人是否合格,是极其复杂的。(2)受理数量不确定的案件后,不仅要公告不少于30日,还要对陆续到来的当事人进行审查登记。
(3)如果当事人不能选出合适的诉讼代表人,法院也会与所有当事人约定或者选定诉讼代表人。(4)法院必须监督代表是否忠于职守。
(5)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对其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显然,在这种制度的约束下,代表人诉讼案件涉及的当事人越多,法院的上述任务就越重,法官需要投入的法院时间、精力和投入成本就越大。
1.诉讼费用方面(1)在提起诉讼之前,有意提起代表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与其他当事人联系,征求其提起诉讼的意向,然后与对方讨论具体的诉讼请求,推荐合适的诉讼代表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寻找满意的代理律师。(2)提起诉讼后,所有诉讼事项,如诉讼请求的变更或放弃、对方诉讼请求的认可、和解、撤诉等,都必须在各方当事人中进行协商,达成* * *谅解,从而做出相应的诉讼对策,如变更诉讼代表人,必须重新确定代表人。(3)交通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代表人诉讼涉及的被害人越多,搜索相关信息、达成诉讼协议的难度就越大,当事人需要支付的交易成本也就越大。高昂的诉讼成本为纠纷当事人提起代表人诉讼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门槛。
(2)从当事人适格的角度,传统理论强调诉讼当事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样的当事人才是适格的当事人。传统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理论在现代诉讼中也受到了冲击和挑战。
现代诉讼的特点是:“纠纷的一方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大量受害者,在数量和利益上具有集团产业的增殖性。”4[4]群体诉讼作为一种现代诉讼,往往超越了个人的利益,其纠纷因具有公共性而被社会化、政治化,即群体纠纷的大量出现,使个人私利问题变成了广泛的公益问题。
5[5]传统的诉权理论和当事人适格理论已经关上了保护公共利益的大门。一定程度上也关上了个人权益保护的大门。
在2000年日本“东芝”笔记本电脑和“三菱”汽车事件中,我国许多消费者无法通过便捷有效的集团诉讼机制实现对其受损权利的救济,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6]我国关于代表人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规定存在几个问题。
7[7] (1)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用于最终确定人数的权利登记制度具有负面效应。由于群体诉讼大多是“小多数”的诉讼,在信息领域不发达或者权利意识薄弱的情况下,很多受害者会没有机会或者不愿意进行权利登记,导致登记的赔偿总额与违法者的违法所得相差较大,从而纵容违法者。
(2)代表人的申诉权需要其他成员授予,对私人利益保护的强调导致集团诉讼难以提起。由于群体性纠纷涉及的利益主体范围广、规模大,要求代表人只有在有权执行其他当事人授予的诉讼时,才能以“群体”的名义提起诉讼,无疑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而且在一些群体纠纷中,几乎不可能获得各方的明确授权。
(3)代表人需要被所有已登记权利的当事人明确赋予上诉权,法院的生效判决与未登记权利人的“间接”约束力在制度上存在矛盾,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态。也许最后的结果可能是大家都不会先提起诉讼,等判决直接适用。同时个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社会利益遭到破坏。
(3)从诉讼代表人的产生和权限1来看,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我国诉讼代表人的产生需要得到代表人的推荐、同意和授权。但是,群体诉讼的数量庞大、不确定性和分布广泛决定了不可能完全授权,更需要获得一致授权。
3.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是什么?
2012年9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诉衔接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实施程序。
引人关注的是,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NPC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为此,新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新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建立小额诉讼制度。
很多民事案件都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民事诉讼法》规定,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为及时解决大量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新法对部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确立了“标的额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的小额诉讼制度。
这些案件要经过一审和终审。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大部分省区市超过12000元。
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次规定了行为保全问题。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规定了行为保全问题。
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行为保全。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中,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做某件事或要求其做某件事来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扩大。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都做出了相关规定。新法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对对方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财产保全,责令其作出某些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为;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纠纷适合调解的,应当先行调解。新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民事纠纷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地方,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新法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增加了事前调解的规定。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单、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
没有经过人民调解的纠纷,如果诉诸法院,可以先调解;纠纷经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诉至法院的,也可以先进行调解。为此,新法增加了上述规定。
进一步完善审前准备程序。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审前准备程序。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新法在审前准备程序中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与当事人无争议且符合监督程序要求的,转入监督程序;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应当及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新民事诉讼法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裁判文书公开是公开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审判质量和释法服刑具有重要作用。
新法增加了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规定,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裁定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的结果和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新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根据审判实践和各方面意见,新法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合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新的简易程序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新法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增加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对简易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新法还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可以传唤当事人、证人,送达诉讼文书,以简易方式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增加检察建议法律监督模式新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模式。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抗诉是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新法增加了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形式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
4.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独立审判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法院依法独立审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指由全体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而不是由一个法官或一个法院行使;法院独立审判并不排斥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法院审判工作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监督和干涉是两回事。(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一是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二是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收集;第三,法院要向双方出示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经过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法院会进行审查,认定属实,然后以此作为案件的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法院以认定事实的基本法为客观准绳,明辨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不能以文字或权利代替,也不能主观推断,任意曲解法律。
(3)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4)法院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
法院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审理民事案件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自愿调解是指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得强迫,包括调解是否必要。调解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法官不得以任何胁迫或者变相胁迫的方式强迫其调解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官提出的“以判代判”等条件,即威胁“不服从法官调解,判决将对当事人更加不利”。
调解的合法性意味着调解也应以法律为依据。调解的程序、方式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调解协议应由法院审查和同意。(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判和发布法律文书。
法院还应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的参与人提供翻译。(6)辩论原则。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权的行使贯穿诉讼全过程,并不局限于法庭;辩论的形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比如法庭辩论以口头形式为主,原告提出申诉,被告提出答辩,就是书面答辩。
辩论的内容主要围绕案件的实体问题,即本案争议的标的,包括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程序性问题也可以进行辩论。(7)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2012民事诉讼法新增的内容,应当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也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8)惩罚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9)检察监督原则。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012民事诉讼法将原来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改为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因此,检查和监督将涵盖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包括立案、审判和执行。
此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在原有单一抗诉监督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检察建议监督模式。(10)支持起诉原则。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害单位或者个人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通过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接受委托或推荐律师、提供物质帮助等多种方式提供支持。,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
(11)平等互惠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和应诉,享有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权利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5.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1)合议庭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陪审员或者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履行陪审员职责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回避制度。(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适用法官回避的规定。3)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4)两审终审制。
招投标纠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是终审判决,当事人有权上诉。
6.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下:1,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贯穿于审批过程。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都可以运用调解原则。当然,在执行程序上是不可能调解的。
2.辩论原则。辩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质性的,也可以是程序性的;辩论原则也贯穿于审判程序之中。
辩论原则要求当事人不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判断的根据和依据;法院应以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法庭只能对辩论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3、惩罚原则。
它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程序权利。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法官具有严格的约束力,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裁判案件。
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但他们的诉讼权利是不同的。各方不应混淆这两个概念。
7.民事诉讼法常识:调解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调解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和达成调解协议。
1.程序自愿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通过调解解决,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未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调解或者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具体而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者经当事人同意,法官进入调解程序;
2.实质自愿是指通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经当事人同意由法院提供的协议。
第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应当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要求,也是调解成功的关键。
第三,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1.程序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和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和调解书的送达等。,这些都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次,在实体上是合法的。
2.实质合法是指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合法。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理解为合法。也就是说,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不是建立在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的基础上,这与判决内容的合法性要求是不同的。
调解程序
一、受理争议:
1.当事人要求调解的纠纷,应当及时解决。
2、发现纠纷应主动接受及时调解。
二、调查分析:
受理争议时,要迅速查明争议的原因和焦点,及时认定争议的性质和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第三,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引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8.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1)合议庭制度。
即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的审判集体(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案件,作出判决。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第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和决定再审的案件。
合议庭制度可以充分发挥法官的集体智慧,集思广益,同时也可以防止法官独断专行,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2)回避制度。
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执行审判任务的法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退出审判活动制度。回避制度可以保证法官公正审理案件、依法办案,避免以权谋私或枉法违法审判,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开审判制度。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审判过程应当公开;即使审判不公开进行,也应该采用公开宣判的制度。
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将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可以增加审判的透明度,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保证审判质量,起到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4)两审终审制。
即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终结。实行两审终审制,使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有利于法院及时纠正一审判决,也有利于法院快速审结案件,及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避免诉讼和重复诉讼。
当事人不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