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简单的专利问题。

申请人修改的次数可以是多次,但审查员通过出具审查意见指出专利申请存在未经授权的缺陷,一般不超过两次。

关于索赔的合并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5.4节规定:“权利要求合并,是指将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合并。此时,合并的技术特征被组合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新权利要求应当包含合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

下面举例分析具体的修改方法。例如:

权利要求1: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特征A和B..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c..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d..

根据上述关于合并的规定,合并是指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两个以上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换句话说,合并只是指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合并,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从属于同一个独立权利要求。本案中,满足上述条件的有权利要求2和3。合并后,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合并后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也就是应该包含a,b,c,d。

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分别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两个要合并的债权之间有从属关系怎么办?不妨继续上面的例子:

权利要求4:根据权利要求3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含特征e..

如果将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3合并,当然属于“从属于同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我们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

权利要求3的全部技术特征是:a+b+c;

权利要求4的所有技术特征是:a+b+ c+d;

两者相加后,去掉重复的技术特征后,新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仍然是:a+b+ c+d;也就是说,如果4和3合并,由于两者之间的从属关系,合并的结果仍然是权利要求4本身。

由此可以推导出一个定理:从属权利要求的组合等于最小的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