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和解

当您从中国专利局收到他人宣告您的专利无效的文件副本时,专利权人应仔细阅读和分析他人提出的宣告专利无效的主要理由,并有针对性地准备和撰写答辩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应当仔细阅读和理解对比文件,分析自己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本质区别,进而确定对方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会破坏本专利的可专利性。同时专利权人分析对方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总之,通过分析,专利权人可以在做出决定之前心中有数。如果专利权人发现他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提供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专利权人可以开始准备答辩意见陈述,请求专利局驳回无效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授予的发明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是现有的外观设计,与在先合法权利没有明显区别或者冲突;

(3)获得专利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没有美感或者不是新的外观设计;

(四)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未经保密审查,在外国申请专利的;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且不可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说明书依据,不清楚、不简明;

(6)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

(七)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九)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范围,违反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申请人提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被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修改或者补充证据,超过规定的一个月期限提供新证据或者修改、补充原证据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