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条件是什么?
除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类别外,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需要设置会计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而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纳税信息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全,难以查账;
5 .纳税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未申报的;
6.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哪些企业的所得税不能核定征收?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
5.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工程造价、律师、价格评估、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进行经济鉴定的社会中介机构;
6.主营业务为投资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下列规定规模的企业,特殊情况除外:
(1)主营业务为制造或加工、修理修配,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企业;
(2)以建筑业或餐饮业为主要项目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上述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9.企业上年利润率高于行业应税所得率规定的最高标准的企业;
10.外资企业原则上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餐饮企业除外;
11.其他不允许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