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应满足哪些要求?

满足国际专利申请优先权的六项要求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国际申请优先权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多项优先权,当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应在申请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份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该优先权将继续有效,申请人在申请时未作声明,或在三个月内未提交第一份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中国阶段丧失效力的,视为申请人未要求优先权;

二、申请人在国际阶段的优先权书面声明有书写错误或者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阶段手续时提出补正请求,或者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但应当缴纳规定的优先权请求补正费。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优先权请求更正费的,视为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3.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申请人已经在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提交了优先权申请文件的副本。国际申请在中国进入国际阶段时,无需提交另一份优先权申请文件副本。但在国际阶段未提交的,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视为未提交优先权要求;

四、申请人的优先权要求在国际阶段被视为未提出,并由国际局公布,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恢复其优先权;

5.申请人在优先权日起20个月期满前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要求提出请求。国际申请未通过国际局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经国际局确认的申请文件副本;

6.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优先权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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