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哪里可以查到证券违法的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6月6日下午,165438+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监会召开主题为“依法严厉打击证券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6起。

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辛某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生欺诈发行股票、非法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情况

新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公司)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文某义、财务负责人刘某生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以对外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补足2011至2013年6月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核销,并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开始时转回。虚构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及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某公司上市后,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分别为12、14、18、2014。

二、诉讼程序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辛某公司、温某乙、刘某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查明,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后,向社会公开的三份财务报告仍含有虚假财务信息,涉嫌重要信息披露违法。因此,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公司上市后对文某义、刘某生非法披露重要信息罪进行补充侦查。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新公司、文某义、刘某生被以欺诈发行股票罪、非法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的方式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隐瞒重要事实,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文某义、刘某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65438+200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非法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辛某公司、温某益公司、刘某生提起公诉。

2065438+200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人辛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非法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益、刘某生数罪并罚,判处温某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4.38+万元;判处刘某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某公司欺诈发行及重要信息违法披露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65438+200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交所决定终止辛公司股票上市并摘牌。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专项基金先行赔付,涉案投资者的损失得到相应补偿。

三、典型意义

1.依法严惩资本市场金融欺诈行为。上市公司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严重侵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予以严惩。资本市场的财务欺诈主要通过信息披露表现出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对于不同阶段非法泄露金融诈骗信息的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在办理司法案件时,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所违反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适用不同罪名,实行数罪并罚;经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2.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职能。财务欺诈和非法信息披露可能违反行政监管和刑法的法律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起诉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作用,根据执法和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规欺诈发行和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也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3.注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诉讼等条款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了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者的损失得到了相应的补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___

案例二:中模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陆等人骗取发行债券、出具有重大失实的文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情况

陆、陆、陆某光分别为中模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模通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原财务负责人;杨某杰、明、王某玉、徐分别为利谋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部门经理;卞是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理财总部业务部总监。

2013下半年,中墨通公司流动资金短缺,陆某旺募集资金发行私募债券。与陆某轩、陆某光合谋后,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654.38+03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54.38+0.365438亿元,虚增资本公积6555万元,并进行虚构。李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钟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钟某通公司表外收入及股东捐赠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及资本公积金。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不实报告中实施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进行了现场审核和初稿起草;王某宇作为李某通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钟某通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计的情况下,贸然出具了审计报告。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的要求签署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一家承销券商的证券公司发布了中摩通公司2014年私募中小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墨通公司于2065.438+04年5月至7月发行2年期私募债券6543.8亿元,获得相关投资者认购。其中,两名投资者在边某介绍下分别认购了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通公司贿赂654.38+0.5万元。2016私募债券到期后,中墨通公司无力支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二、诉讼程序

上海市公安局以卞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杰、明、王某玉、徐涉嫌制作重大失实文件罪,中墨通公司、陆、陆、陆某光涉嫌骗取发行债券罪,分别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边某提起公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于8月21日、8月20165438+10月21日指控杨某杰、明、王某玉、徐犯出具严重不实证明文件罪,中牧通公司、陆、陆、陆某轩犯出具严重不实证明文件罪。

2065438+200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438+10月21日、2018 65438+10月31日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签发证明文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骗取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人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陆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陆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陆某轩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明、王某玉、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及其他类似案件的办理情况,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加强会计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的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标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典型意义

1.坚持保护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惩治证券犯罪并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交所、上交所于2011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于2015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债券发行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然而,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的信心,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技创新板等资本市场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要保护创新与惩治犯罪并重,坚定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严惩参与金融欺诈的中介机构,推动落实“把关人”责任。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制度有效实施的“把关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金融欺诈行为的同时,要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实质性失实证明文件、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中介机构依法合规履职。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推动资本市场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应当深刻分析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相关监督管理缺失的原因,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和监督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___

案例三:唐某波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情况

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唐某波伙同唐某子、唐某琪,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数十个,不以平仓交易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虚假申报同向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进而与其进行交易。其中包括:

2065438年5月7日至2002年5月23日,唐某波伙同唐某子、唐某琪,采用上述手段操纵“中资实业”股份,违法所得425.77万余元。其间,10、14三个交易日,撤回申报买入分别占该股当日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分别为9000余万元、3.5亿元、2.5亿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波伙同唐某子、唐某琪,采用上述方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13691400元。其间,5月3日和4日的撤销申报买入金额分别占该股当日总申报买入金额的56.29%和52.47%,撤销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多元和4.5亿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6月8日,唐某波、唐某琪通过上述方式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违法所得786.29万余元。其间,2065438+200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金额占该股票当日总申报卖出金额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元以上。

二、诉讼程序

2065438+2008年6月,唐某波、唐某子、唐某琪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并提前缴纳罚金。唐某波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海市公安局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将唐某波、唐某琪、唐某子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65438+200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波、唐某琪、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对唐某波、唐某子从轻处罚,对唐某琪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4.38元+0.5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438+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元以上予以追缴。被告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严惩各类操纵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非法操纵证券市场,干扰了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破坏了证券价格形成的自由公平机制,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操纵手段花样翻新。新修订的《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欺诈性操纵”、“欺骗性操纵”、“抢帽式操纵”、“利用信息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全面降低了定罪标准,加大了处罚力度。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证券犯罪方法和手段的变化,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严肃查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各类行为。

2.准确把握谎报操纵犯罪与正常报撤的界限。虚假申报操纵是目前短线操纵的常用手段。操纵人以平仓交易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谋取相关利益。在办理司法案件中,要准确区分操纵虚假申报与申报、撤单的合法交易,重点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的交易数据,认真分析申报、撤单、反向申报的相关性、撤单比例、反向交易笔数、利润等。,并综合判断行为的性质。

3.提出有针对性的量刑建议,防止贪婪犯罪获取经济利益。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要注重各种处罚手段的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意剥夺自由刑、财产刑和追缴违法所得的结合,防止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获利,增强刑事侦查的惩罚和震慑作用。

___

案例四:王、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情况

2014期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国内某公司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参与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全过程。其中,2065438+2004年8月6日至7日,王参与该项目调研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三方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合作内容。2014 10 14、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65438+2005年10月29日,青某公司宣布签署超声波制浆专利收购技术框架协议。2015 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2年2月15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被告人王某分别联系、联络其好友尚、其妹王某玉、其妹夫、其战友王某意。上述人员及王某毅妻子王某红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大量买入青某公司股票,共计10190万,成交金额2936万元,并分别在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和宣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将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65438。

二、诉讼程序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将王某玉、尚某、、王某义、王某红等5人移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期间,王某、王某玉、尚、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王某乙、王某红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宇、尚某、、王某毅均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接触并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股票交易,且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合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宇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宇等五人构成内幕交易罪。2016,10,10,10,11,12.28,全州人民检察院以内幕交易罪,尚某、王某红,王某涉嫌内幕交易罪,

2017 165438+10月13泉州中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尚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义、王某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王、王某玉、尚、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上市公司证券期货从业人员、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或被动向第三方泄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市场生态。

2.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征和证据运用规律,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也可以依靠间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在指控证明过程中,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点,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内幕交易行为人的密切关系、联系行为、关联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重合程度、交易偏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引导调查取证,全面收集交易数据、往来轨迹、通信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根据证据特征和证据运用规则,综合分析判断各类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并且有其他立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排除其他可能,证明结论具有唯一性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贯彻宽严相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办理* * *带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并退还赃款赃物、退赔的,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说理解释,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使其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悔罪,退还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

___

案例五:胡某富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一、基本情况

胡某富于2007年开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和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和交易股票,具有了解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岗位权限。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福使用其父胡某勋、其岳父耿某刚的证券账户或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的证券账户买入同期公司股票,交易金额为11.65438+。

二、诉讼程序

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将胡某福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

被告人胡某富辩称,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认识,部分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检察机关认为,胡某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员工,在明知其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的情况下,使用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但仍操作涉案账户或者明确表示由其父胡某勋操作,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金额、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2017 10 9、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福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胡某富家属释法后,在庭审中代表法院退还了800万元违法所得。胡某富在庭审中当庭认罪,并表现出一定的悔意。2065438+2007年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易未公开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胡某福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三、典型意义

1.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犯罪。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损害了基金管理人的声誉以及投资者对相关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和信心,也损害了相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道未公开信息后,无论是下单前交易还是与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均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由司法机关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退赃退赔表现等综合评定其刑事责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要从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重视客观证据的证明作用,用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的辩解。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的加强,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益隐蔽,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案发后,通过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来逃避责任、试图逃避处罚的现象日益增多。检察机关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时,要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的配合,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方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___

案例六:滕、林某山编造、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一、基本情况

2065438+2005年5月8日,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在未经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海某公司签署认购协议,以自有资金2 . 25亿元认购某银行固定股份,同时指使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进行公告。第二天,在明知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林某山仍按照滕的指示发布了假消息。随后,在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天(5月26日),发布了“停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从5月11、2065438+22、2015日,即宣布认购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宣布放弃认购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从18.95438+0元上涨至30.52元,为盘中最高价。按收盘价计算,涨幅为61.40%,而同期深证综指涨幅为20.68%,与40.71%正背离。从成交量来看,在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的10个交易日内,海某公司二级市场成交4020多万股,日均成交402多万股。在宣布认购后第一个交易日至宣布放弃认购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内,海某公司二级市场成交8220多万股,日均成交822多万股。在宣布放弃后的10个交易日内,海某公司二级市场成交62210000余股,日均成交622万股。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诉讼程序

上海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