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和评审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必须填写《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书》。第四条推荐部门应当对推荐项目进行严格筛选,对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填报质量进行审查,对主要完成人和单位的资格和排名进行复核。
推荐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创新性、科技水平、应用情况和存在的不足,明确推荐意见。未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和标题实事求是地全面列出的,不予受理。第五条中国学者和外国学者完成的项目,主要学术思想由中国学者提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主要在中国完成,并在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第六条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用技术项目,须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软科学研究成果出具的评价证明,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检测报告等科技评价证明。 第七条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必须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
设立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的推荐部门应从获得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含二等奖)的项目中推荐。
没有单项技术发明奖的推荐部门,可从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二等奖)的项目中,按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条件推荐技术发明项目。第八条国家技术发明奖推荐项目已经获得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复印件;未授予发明专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该项目的创新内容的查新报告。第九条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各主要贡献者的创造性贡献应当具体、真实、相对独立,并与项目的创新点相对应。主要完成人员按贡献大小顺利安排。第十条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一般为1至6人。重大综合性发明数量超过规定数量的,推荐部门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的理由。第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如有新的进展,推荐部门可按规定程序再次推荐。第十二条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及其他相关活动。
(二)知识渊博,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科学公正。
(四)身体健康,一般不超过65岁。第十三条凡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是当年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年度评审活动实行回避制度。第十四条各级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认为项目核心内容已初步符合授奖条件,部分资料或证明文件需要补充的,可以决定延期评审。第十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延期评审项目及原因通知推荐部门。推荐部门充分做好相关工作后,最迟应在延期评审后第三年的推荐截止日前,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出重新评审请求。第十六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专业(学科)评审委员会完成初评工作后,国家科委向社会公布初评结果。自公布之日起,异议期为60天以内,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的项目,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第十七条对项目的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的意见,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虚假推荐,称为实质性异议。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意见称为非实质性异议。第十八条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初评结果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州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处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实质性异议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部门予以协助。
1.推荐部门收到异议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被异议方以书面形式回复相关异议。
2.相关推荐部门对异议方或异议方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后,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意见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进行复核。
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委、专家进行调查处理,并形成处理意见。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双方。
(二)非实质性异议一般由推荐部门处理,提出意见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审查。跨部门异议的处理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协调,相关推荐部门协助,处理程序参照实体异议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