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和免责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明确规定,下列侵权诉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由加害人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和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悬挂物倒塌、脱落或者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诉讼,对于法律规定的免责,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
(7)在* * *因同一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承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八)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